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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亲友借钱量力而行 “套贷转贷”法定无效

作者:郭宇  发布时间:2024-03-26 10:35:34 打印 字号: | |

“套贷转贷”,顾名思义,就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并将该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贷用于资金周转的事时有发生。但有部分人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贷转贷”的方式出借他人款项,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刘某因投资需要且自身征信不良便请求王某某为其进行网络贷款,并承诺会如期偿还本金与利息。随后,王某某将其从网络平台借贷到的23万元全部转给刘某。起初,刘某按期归还了几期贷款,但随后便以没钱为由一直拖欠剩余贷款。王某某迫于无奈便以自己名义将平台贷款的本金、利息等全部还清,并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3万元的行为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合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王某某出借给被告刘某的23万元均系来自于金融平台的贷款,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刘某应将剩余未还借款本金归还于王某某。此外,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因被告刘某对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应当赔偿原告因金融平台贷款产生的利息等资金占用损失。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是典型的因信用问题利用他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此外,通过立法明确“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可以有效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

法官提醒

 亲朋好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但遇到借钱时,切记要量力而行,自觉规范贷款行为,切莫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更不能因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贵石沟法庭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