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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巧用代位权化解“三角债” 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作者:郭宇  发布时间:2024-03-26 10:41:08 打印 字号: | |

当今社会

日新月异的变化

使人们对效率的追求越来越高

一系列鼓励贸易、促进交易的制度也随之而来

我国《民法典》通过设置债权人代位权

就很好地化解了金钱“三角债”纠纷

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01基本案情

W公司与H公司之间存在煤矿配件等购销业务往来业务,经双方询证对账,截止2022年,H公司累计欠付W公司货款1400多万元。2017年,H与Q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将其公司的煤炭产能指标进行置换,H公司并于2020年完成煤炭产能置换指标的交付义务。但Q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依约履行义务——将交易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H公司,同时H公司身为债务人也一直怠于行使其债权。基于此,W公司将Q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有权向Q公司行使代位权,要求Q公司代H公司向其履行全部债务。

02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H公司累计欠付原告W公司货款1400多万元,被告Q公司拖欠第三人H公司交易价款7200万元,上述两项债权均合法、确定,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由于第三人H公司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从而影响了原告W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对原告w公司要求被告Q公司履行代位向原告W公司支付货款1400多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予以支持。

03典型意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高效实现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涉案当事人及合同履行情况上,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充分用好保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实现了相关利益主体“双赢共赢”,不仅大幅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来源:贵石沟法庭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