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发掘培育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促进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全省法院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通过组织审判业务专家对案例进行了分组初评,由高校教授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复评,由省高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拟获奖案例的法律适用和参考性价值进行了把关。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最终从全省三级法院推荐的125篇案例中评选出获奖案例23篇,其中,矿区法院1篇案例入选。
全省法院2023年度优秀案例
案例标题
孔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编写人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李军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为追求心理刺激、发泄个人性欲,用其手机以发红包为幌子,诱使多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学生加入其所建的微信红包群。之后,孔某某又通过添加群内好友的方式,与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微信私聊,以发红包为诱饵引诱未成年女学生与其裸聊,或要求对方发送个人的裸体照片或视频,均被拒绝。其中两名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拒绝后,孔某某分别向二人微信发送多个其个人下体照片、网络下载的淫秽照片和视频等,并用微信发送淫秽语言、给被害人王某某打电话等方式继续骚扰,给二被害人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
裁判结果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晋03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孔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突破性的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构成“观看型隔空猥亵”,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拍照型隔空猥亵”。即在嫌疑人要求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相片、视频未果的情况下,强迫儿童观看自己手淫或观看其他色情视频等,这两个行为的复合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该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儿童的性羞耻心,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了消极影响,有着恶劣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定性进一步拓展了“隔空猥亵”的认定范围,对于从严从重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有着积极意义。
审判组织
一审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军、胡建漳、李建文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2022)晋0303刑初65号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