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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联治”专刊】“法院+街道”合力联调 会商化解基层纠纷

作者:任 靖  发布时间:2024-07-14 11:13:13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源联治”工作,矿区法院对外建立四级联调机制,以下案例是在该机制实施后,赛鱼街道井沟社区工作人员遇到的一起矛盾纠纷,由于化解难度大,后由赛鱼街道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项矛调小组,将案件推送至我院立案庭,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入组开展工作的首次成果展示。

01基本案情

井沟社区赛鱼小区住户周女士向街道反映称,隔壁邻居魏先生夏天经常呈90度开门通风,但因小区楼道狭窄,该角度严重影响其通行,且多次与魏先生沟通皆无果,还发生过激烈争吵,经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02案件调解

在收到赛鱼街道的会商函后,我院立案庭法官娄凯及法官助理任靖于7月11日下午前往井沟社区,同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到周女士家中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经了解,周女士家中有年迈父亲出门需坐轮椅,且魏先生家开门角度太大确实会对其通行有影响。

随后,娄法官将双方约到社区调解室进行调解,他先对双方情绪进行安抚,希望双方能先冷静下来,放下之前的恩怨,理性解决矛盾,商讨方案化解纠纷。在娄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周女士的心情逐渐平复下来,愿意友好协商。

经调解,周女士同意魏先生家的门可以开到不影响其通行的合理角度来通风,魏先生也答应会采取方式尽量将门固定在合理角度。后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激励广大党员干警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激励全院党员干警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矿区人民法院党支部组织开展庆“七一”主题系列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03 法官有话说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便利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邻里之间因为通风、采光等问题发生纠纷,出现争吵,关系恶化。

法条明确了我们在平时处理邻里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们也应明白,邻居相处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遇到问题要积极处理,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邻里环境。

下一步,为确保“三源治理”工作继续取得实效,矿区法院会不断加强对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日常联络、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也会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主动参与当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政治部